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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编制教职工工伤申报流程

发布时间: 2018-11-12 17:51:57   作者:人事处

一、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、《工伤认定办法》和《陕西省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实施细则》等文件规定,编制内教职工发生伤害事故,属于工伤范围的,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起24小时内,报学校人事处备案,由学校在事故发生30日之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对于重伤及以上事故,学校须在24小时内报省人社厅。

二、个人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

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,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:

1.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材料,详细描述受伤害的时间、地点和原因,受伤情况和细节,入院诊断情况和细节等。

2.填写《工伤认定申请表》(见附件)。

3.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(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,需提供原件。

4.相关病历材料并加盖医院病案室红色病案专用章。

5.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

6.三人以上证人证言各一份(内容不能相同,落款签名需加按证人手印,并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)。

7.事故当月单位考勤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
8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。

(1)职工死亡的,提交死亡证明;

(2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,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;

(3)因公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;

(4)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;

(5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;

(6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;

(7)属于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、复员军人,旧伤复发的,提交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。

三、工伤认定申请公示

根据工伤认定申请材料,在校内网站对工伤认定进行公示5至7天。

四、工伤认定申请审批

公示结束后,持相关材料去省教育厅、省人社厅办理工伤认定审批手续。

五、费用报销

个人持审批后的《工伤认定申请表》和医院相关票据,到校医保办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。

附:工伤认定申请表.doc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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