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工伤事故申告
1.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,用人单位经办人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电话申告(申告电话:85226129、85225502)或者QQ联系对应专管员,或向经办机构申告,电话:82284381,节假日顺延,并将《事故申告登记表》电子版发至中心专管员处。注:务必24小时内联系省人才中心并将电子版发给专管员。
2. 申告办结后,单位至中心领取工伤处出具的《事故申告登记表》。
3. 事故发生30日内,单位带相应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进行工伤认定(电话86786918,地址凤城八路109号6号楼511室),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,其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。注:认定时请告知劳动保障局贵单位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。
联系部门:人事处劳资社保科,联系电话:88382284。
二、工伤认定
1. 事故申告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。
2. 工伤认定申请报告(载明伤害发生详细经过。包括时间、地点、现场证人用工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,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)。
3.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(用人单位申报时,在表中用人单位意见栏及封面加盖公章)。
4. 个人申请(写明事故经过和被伤害情况)。
5. 二人以上证人证言(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)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。
6.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7. 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证明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。
8. 初诊病历、住院病历、检查报告、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资料复印件。
9.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:
(1)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《交通责任认定书》。
(2)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《交通责任认定书》。
(3)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伤残者,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或法院判决书。
10. 情况说明(由中心前台出具)。
11. 单位与我中心(公司)签订的代理协议。
12. 凡报送认定材料为复印件的,须提供原件。